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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城市更新相关审批将发生重大调整!

2022-01-06 20:50作者:吴绮蓓浏览数:3
文章附图

2021年12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挂出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收回决定》”),该文件涉及多项城市更新中多项审批权的变动,其中最让城更人关注的,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是树木的审批管理。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的变动

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九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城市更新方案审定事权委托下放的通知》(穗更新〔2019〕4号)关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事权,委托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实施。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事权,另行明确。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广州空港经济区按已经市政府下放或委托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现行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片区策划方案、实施方案的审批权在区,需要调整的审批权在市,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广州空港经济区除外。

实际上,广州现行的旧改基本模式为,先计算旧改成本,再根据旧改成本推算容积率以获得项目经济平衡。同时,近年强调无产业不旧改,故在旧改过程中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是必然,控规的落实与调整,也是片区策划方案、实施方案的重点审查对象。

并且,《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八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可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修改的审批权均在市级人民政府。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以下简称“157号令”)的规定,广州市对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下放。《收回决定》第30至33项中列明,由157号令下放至各区的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将全部收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具体如下表1:

表1

实施部门

实际事项名称

157号令处理决定

《收回决定》拟处理

市国土规划委

控制性详细规划初审权

委托各行政区实施

不再调整由区级实施

市政府(市国土规划委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

委托黄埔区(除广州开发区以外区域)和增城区实施;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

不再调整由黄埔区(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区域)和增城区实施

市政府(市国土规划委实施)

产业区块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及优化审批权

委托各行政区实施

不再调整由区级实施

市政府(市国土规划委实施)

基础设施类、公告服务设施类、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控制性规划局部修正审批权

委托各行政区实施

不再调整由区级实施

《收回决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初审权、审批权的调整,一方面保留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保障了黄埔开发区先行先试的先锋地位,另一方面将其他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收归市规资局。《收回决定》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是对之前粗放式的城市更新运动的修正,令城市更新走向更加科学的发展之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需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旧改片区策划方案、实施方案,其审批权仍在区政府。

二、树木的审批权限的调整

广州市去年底接连出台《广州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关于在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几个重要文件。古树名木、大树老树问题也必然成为旧改下一阶段的重中之重。《收回决定》对部分树木管理的审批权限作出相应调整,是对上述重要文件的响应。

我国实施对古树名木、大树老树的分类管理。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广州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订)、《广州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关于完善广州市绿化工作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规定,树木的不同等级分类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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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树木砍伐、迁移、修剪的审批问题上,主要有《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作出相应规定,具体规定如下表2:

表2

树木类型

操作

审批机构

依据

古树名木(一级、二级)

砍伐

不得砍伐

《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

迁移

应当向古树名木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迁移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第五条

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修剪

应当向古树名木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四条

古树名木后续资源

砍伐

禁止砍伐

《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

迁移

应当向古树名木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修剪

胸径30cm以上的树木

增城、从化

砍伐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迁移

修剪

其他

修剪

砍伐、迁移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胸径30cm以下的树木

增城、从化

砍伐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移植

修剪

其他地区

砍伐、移植数量在20株以上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砍伐、迁移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城市主干道的树木

砍伐、移植数量在19株以下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修剪

根据《收回决定》,拟取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以下简称“178号令”)下放至黄埔、南沙的权限,具体变动如下表3:

表3

树木类型

操作

审批机构

178号令处理

《收回决定》拟处理

古树名木

迁移

市政府

委托黄埔、南沙区政府实施

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政府实施

古树名木

修剪

市林业园林局

委托黄埔、南沙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古树后续资源

迁移、修剪

《收回决定》正式颁布后,全广州市树木砍伐、迁移、修剪的审批权限将回归表2。

值得注意的是,市级文件与省级、部委文件存在区别。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笔者结合《广州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古树名木移植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如下表4:

表4

树木类别

《广州市绿化条例》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审核部门

批准部门

审核部门

批准部门

审核部门

批准部门

一级古树名木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级古树名木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古树后续资源、大量树木的迁移审批权也存在需要系统理解之处。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中规定的“胸径八十厘米”,刚好对应《广州市绿化条例》的古树后续资源的标准。笔者结合《广州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大量树木、胸径80厘米以上的树木迁移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如下表5:

表5

树木类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广州市绿化条例》

审核部门

批准部门

审核部门

批准部门

200株以上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99株以下至20株以上

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未明确审批层级)

19株以下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胸径80厘米以上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广州市绿化管理部门(即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公布的《广州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问题的规定为“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批按照《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执行”。该征求意见稿对于大量树木迁移的规定,则是设置了“100株以上树木迁移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要求。对《广州市绿化条例》与《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之间审批权的差异,该征求意见稿尚未厘清。期望《广州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后,能够由上而下理顺广州行政辖区内树木管理的权限。

笔者认为,《收回决定》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树木管理的权限上收,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措施。期待《收回决定》的正式出台,打开广州城市更新下一阶段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