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城中村祖屋要拆,兄弟姐妹要钱我要房,仅20多平怎么住?2026-05-08 16:25作者:冯艳君浏览数:46次
![]() 一、从一类咨询案子说起 近期,律房律地接到多起关于城中村改造中祖屋继承的咨询。不少人通过继承获得城中村老宅的部分产权,与兄弟姐妹等亲属共有房屋。遇到城中村改造征收时,家族内部往往出现不同选择:有人想要货币补偿,有人希望守住故土、选择回迁安置。 但现实问题非常尖锐:继承所得的合法份额往往很小,仅有二三十平方米,根本无法满足基本居住。于是,不少人会提交申请,希望以较低价格争取更多“权益面积”,让自己能真正住得上、住得下。 这类情况并非个案,而是城市化进程中非常普遍的现象:早年进城生活、如今继承祖屋的群体,在城中村改造征收中,到底能获得怎样的补偿与安置? 二、祖屋共有产权人,能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吗? 咨询者面临的第一重复杂情况在于,祖屋并非其一人所有,而是家族多人共有。这就引出一个关键问题:多位共有产权人,在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时,能否各选各的? 从纯粹的财产权角度出发,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就共有物的处置而言,各共有人对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拆迁补偿权益)有权独立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无需全栋统一意见。 实践中,例如荔湾区出台的安置补偿决定,对房屋部分份额的所有人提供了货币补偿或实物置换的选择权。类似地,在广州瑶台村、坑口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产权人亦可就自身享有的份额,单独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三、非村民可以主张“权益面积”吗? 咨询者希望通过申购“权益面积”, 是希望通过权益面积,以建安成本价获取更大建筑面积。此路是否可行? 首先需 “权益面积”并非普惠性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当前仍以该村为生活、生产中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失去原有宅基地住房后,能够以可承受的成本实现“户有所居”。 因此,申购权益面积的首要前提通常并非基于房产所有权,而是取决于申请人是否仍是“村里的人”。其中最核心的认定依据——是否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回到咨询者的情况:其户籍早已迁入城市,在城市工作、经商并缴纳社保,其生活保障与社会关系已完全脱离原村集体。从法律与政策视角审视,他已自愿或事实上完成了从“村民”到“城镇居民”的身份转换。 此刻,他对祖屋所享有的权利,是纯粹基于“财产继承权”的物权。他能获得的补偿,是基于房屋本身价值折算的货币或等值置换面积。而那份源于“成员身份保障权”的、旨在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的低价购房资格,因其身份的转变已自然消逝。 政策如此设计的底层逻辑,在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及“防止公共资源被‘两头占’”。国家通过城中村改造提供的低价保障房资源是有限的,必须优先确保仍扎根于此的村民的居住权益。若允许已充分享受城市公共资源的进城人员“回流”挤占这份福利,对坚守在村的村民而言,无疑构成新的不公。 四、手握20平方米,想低价置换大房,真的无路可走吗? 手握仅20多平方米的安置权益,却渴望一套足以安家的房子,以下几种“突围”思路可供参考,但每一条均布满荆棘: 思路A:申请“40平方米最低保障面积” 此思路指向广州市针对住房困难群体设立的“40平方米最低建筑面积补偿”政策。该政策最早可追溯至2007年的相关文件,后续一度中断,直至2025年《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再次重出江湖(详见律房律地文章《40㎡保底政策,或重出江湖》)。 然而,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实践中,该政策的适用并不多见。除个别区(如花都区的征收补偿方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一户一宅”认定后,若按既定规则确定的安置面积之和无法满足该户未分户前每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4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的,原则上可按人均40平方米的保障面积重新核定总安置面积,特殊情况需由属地镇街报区指挥部审定。 该路径的适用条件较为苛刻: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范围内的唯一住宅;必须选择产权调换;且原房屋建筑面积确小于40平方米。“家庭唯一住房”状态的核实并非简单自证,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官方查询结果。实践中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是两个不同路径,如果所在区、项目并未有相关的安置补偿方案,申请具有一定难度。 思路B:争取“分户”,以独立户身份获得安置资格? 这是理论上最具吸引力的路径。若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有资格的“户”,或许能参照“一户一宅”原则,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第四十四条的类似表述,获得新的安置面积。当然,这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思路C:接受现实,聚焦经济博弈 退回到纯粹的经济计算。聚焦点在于安置方案中关于差价购买的标准。需仔细核算几个关键数字: 1. 收购其他继承人所持份额所需支付的货币补偿总额,与依据方案条款户型补差需要补的差价相比,哪个可行?哪个更低? 2、将上述两项成本,与周边一手房市场的价格进行比对,哪个更低?如果成本显著低于直接在市场上购房,那么这条“用钱解决问题”的路径,在现实中可能最为务实和高效。 五、具体路径如何选择? 上述思路的选择,需紧密结合个人身份属性、财产状况、房屋具体情况、市场评估价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研判。若有进一步咨询需求,可联系律房律地团队。 我们团队不仅深度参与了穗府办规〔2023〕3号的制定,也全程介入了越秀、天河、荔湾等行政区的多个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上一篇: 国家为什么严厉禁止“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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