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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规:打破“加名即分房”误区,房产证加名≠半套房!

2025-09-28 17:49作者:许艳浏览数:5

近期,有咨询者向律房律地团队咨询,目前法律是不是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证尽管加了名字,离婚时候也不一定能分到房子?“我在房产证上加了你的名字,这房子就有你的一半了。”这是许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见的承诺。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并于2月1日正式实施。 该解释针对婚姻财产纠纷中争议最大的房产加名问题,确立了以“实际出资”与“家庭贡献”为核心的裁判规则,打破“登记即共有”的认知。该规定不仅回应了司法实践中“闪婚闪离”“房产争夺”等热点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从“权利外观主义”向“实质公平主义”的转型的体现。

一、核心规则解读:从“登记即共有”到“综合考量”

(一)婚前或婚内房产加名行为不再简单视为赠与

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情况,多数法院倾向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时原则上平均分割,但是这可能出现无法准确评估夫妻双方对家庭的真实贡献,导致结果的不公平。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1规定,婚前或婚内房产加名行为不再简单视为赠与,而是区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若仅约定加名但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实际上否定了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加名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排除《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赠与撤销权的规定。对于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将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生育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度、市场价值等因素,判定房屋归属并确定补偿。

第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即使完成加名,若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但需结合给予目的,综合共同生活及生育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度、市场价值等因素,给予补偿。也就是说,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如果婚姻存续时间较长或者给予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由另一方获得房屋。

(二)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首先尊重赠与合同的约定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2对于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分割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房产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明确赠与约定的优先按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根据出资情况和多种因素来确定房屋的归属和补偿数额,也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在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房屋是否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法院分割财产时,可以判决该房屋出资方子女一方所有,综合共同生活及生育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度、市场价值等因素,给予另一方补偿。

第二,一方父母仅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下,还是有约定优先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可以综合共同生活及生育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度、市场价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都明确了一个裁判规则,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房产证是否加名,已经不能成为争取房产核心的抓手了,离婚争议中房屋产权的归属,人民法院会综合婚姻时长、贡献度、过错等因素判决补偿,在满足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也会支持赠予行为或在加名行为。笔者认为,该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对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的考量,给残酷的离婚诉讼以及冷冰冰的财产争议,注入了更多的人间温情。同时,赋予给予方撤销权,能防止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权益,维护了婚姻关系中的公平和诚信。

二、证明责任加大,“证据博弈”是取胜关键

法律规范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争议的时候要围绕共同生活及生育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度、市场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这也就证明加大了请求人的证明责任,证据收集与举证能力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因素。

对于非出资方而言,不仅要证明共同生活事实,还需量化家庭贡献。需举证共同生活时长、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劳动记录、子女抚养教育参与证明、对配偶事业支持的证据等贡献以争取补偿,否则可能仅获象征性份额,对于出资方而言,同样面临新的证明要求,如需举证证明加名背景(如是否受欺诈、胁迫)、婚姻短暂性、对方过错等事实。

因此,免以后争议出现时的被动,建议婚姻双方在专业律师的参与下要做好各种实体证明的留存证明。如可以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赠予权益的归属、加名条件及补偿规则,保存共同生活记录(如水电费账单、子女教育参与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社交媒体互动等可以反映夫妻关系真实状况。根据婚姻长短,分情形采取不同举证策略,如短期婚姻重点证明婚姻目的真实性,长期婚姻侧重证明家庭贡献度,等等。核心以“家庭贡献+过错责任”为谈判抓手,避免被动接受低补偿。

三、结语

婚姻关系的维系并非依靠房产证上的名字,而是夫妻之间的情感与责任,法律的作用是在婚姻破裂时提供一种公平的解决方案。《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明确房产证加名与产权归属规则,打破了“加名即一半”的观念,引入了多因素综合考量的平衡机制。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新规传递出明确的信息,婚姻不应是获取财产的手段,而是基于情感认同的共同生活体。法律将在保障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充分肯定各方对家庭的贡献,引导建立平等、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变革既是对婚姻功利化趋势的回应,也是对家庭伦理价值的重塑。

参考文献

1:《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