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价”,还能主张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吗?2025-09-19 17:35作者:余碧丽浏览数:3次
一、“包干价”的含义和本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2.0.7条定义总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在建设工程领域,“包干价”(固定总价)被广泛应用于工期明确、设计完善的中小型项目中,原因在于其风险分配相对明确、锁定成本预期、计价流程简单等。 二、建设工程实践的复杂性超出合同预期 但现实中,建设工程即使招标阶段图纸完备,施工中仍可能出现一些超出合同预期的情况导致建设成本实质上发生变化。例如,隐蔽工程量漏算等导致工程量偏差,又如设计图纸变更,又如建材价格因政策调控暴涨等情势变更;另外,承包人也有可能为了节约成本偷工减料,如通过减少钢筋用量、省略必要工序、更换价格便宜的材料等。因此,工程价款调整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包干价”(固定总价),是否可免予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是否不可调整? 三、包干价≠价款不可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2.1条定义:“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显然,价款不作调整,前提是实际工程实施须与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有关条件保持一致性。建设工程实践中,最终完成的实际工程常与订立合同时约定的预期存在差距。应当认为,当出现如隐蔽工程量漏算、发包人变更设计图纸导致工程量变更等非各方主观过错的客观因素,致使工程量增加时,“包干价”(固定总价)约定的条件已无法成就,应当进行竣工据实结算增加价款,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当出现承包人不诚信,为增加收益偷工减料缩减成本时,也应当认为,“包干价”(固定总价)约定的条件已无法成就,应当进行竣工据实结算减少价款,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当出现市场风险造成建设工程成本不符合预期时,应当考量市场风险的合理性。如前所述“包干价”(固定总价)本质上是明确风险分配,即把市场波动导致的成本增加的风险或成本降低的可能收益分配给承包人。因此,如果出现如人力成本、原材料价格、机械租赁价格等波动,该波动是市场造成的,非国家及政府政策的重大变更或诸如疫情等突发的不可抗力事件所致,应当认为,该价格波动在合同预期的风险范围内,即应遵循合同约定的“包干价”(固定总价),不可调整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即是说,如若前述价格波动的出现,非市场造成的,可能构成民法典规定“情势变更”,则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主张法定变更权,对“包干价”(固定总价)约定进行变更,即进行竣工结算、调整工程价款。 四、竣工结算法定程序可弥补包干价局限性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应当认为,不管是否约定固定总价,工程完工后均应当进行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程序不仅是合同履行的闭环,更是确认实际工程量、平衡双方权益的关键环节,可以起到对显示公平行为进行约束的作用。如,因发包人和承包人谈判地位不平等,“包干价”(固定总价)可能显失公平,发包人可能在施工过程中随意使用委托人单方变更权增加工程量或拖延工期;又如,承包人可能利用专业优势、信息差,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删减工程量等。 五、结论 “包干价”(固定总价)本质上只是市场风险的提前转移,不等于工程价款绝对不可调整。“包干价”(固定总价)有其严格的前置条件,即实际工程实施须与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有关条件保持一致性。当实际工程与约定“包干价”(固定总价)时的施工图纸不一致,出现工程变更,即“包干价”(固定总价)条件不成就,竣工结算应据实结算。竣工结算法定程序可平衡双方权益。 下一篇: 如何补偿“村改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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