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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表达,AI能识别吗?

2025-08-05 16:22作者:余碧丽浏览数:10
文章附图

一、前言


      专利的保护范围,取决于其权利要求所界定的范围。化学领域发明专利中,组合物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表达方式。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

      因此,化学领域发明专利中,组合物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直接影响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各大厂的AI大模型对封闭式表达和开放式表达的判定


      笔者分别向腾讯元宝、Kimi、通义千问、文心一言进行提问,提问内容是:化学领域的专利权利要求中,“由……组成”属于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包括……”属于开放式权利要求;请问“配方为……”、“配方内容为……”属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吗?

      各大厂的AI大模型回答如下。

    (一)腾讯元宝:

      在化学领域专利中,“配方为……”“配方内容为……”通常属于封闭式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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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Kimi

     若未明确采用封闭式措辞(如“由……组成”),则一般不被视为封闭式权利要求,而是需根据说明书支持及上下文来具体解释其开放性或封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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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豆包

     “配方为……”、“配方内容为……”通常属于封闭式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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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文心一言

     “配方为……”:若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明确排除其他组分,且未使用开放式措辞,可认定为封闭式。

     “配方内容为……”:若“内容”指代完整配方,且无允许其他成分的表述,可能被视为封闭式。

      两者皆存在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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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审查指南(2023)的规定


      经查,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中列举的封闭式表达方式有:“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列举的开放式表达方式有:“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主要由……组成”“主要组成为”“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成为”。

      指南还强调,使用开放式或者封闭式表达方式时,必须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例如,权利要求的组合物 A+B+C,如果说明书中实际上没有描述除此之外的组分,则不能使用开放式权利要求。

四、分析


     (一)对AI大模型回答的分析

      腾讯元宝和豆包较为肯定地给予了回答:“通常”属于封闭式。kimi也给了较为肯定的回答,但结论与腾讯元宝、豆包相反:“通常”属于开放式。Kimi的回答是基于其对指南的理解和推理,笔者认为其理解存在错误。文心一言的回答则十分“暧昧”,难以捉摸。

      针对笔者提的问题,要准确地作出回答,需要查阅专利审查指南、专利文件、司法判决,甚至查阅汉语词典。然而,总的来说,AI大模型主要通过对其在互联网上检索到的相关文章,“寻章摘句”式的输出回答,未见AI大模型查阅专利审查指南、专利文件、司法判决的证据(尽管部分AI大模型的回答中提到专利审查指南,但也只是其检索的互联网文章中提到的,并非AI大模型查阅最新版的专利审查指南后理解输出的)。因此,AI大模型回答的内容上下文逻辑也较差。

    (二)对指南规定的分析

     根据指南列举的例子可知,“由……组成”“……为……”属于封闭式表达,“含有”“包括”以及封闭式表达基础上增加“主要”“基本上”修饰词,属于开放式表达。

      笔者认为,在本文所讨论的中文语境中,“为”属于判断词,相当于“是”,直接排除了“不是”的情形,即排除了未列明的成分。因此,“……为……”的表述原则上应属于封闭式表达,除非增加了“主要”“基本上”这样的开放式的修饰词。

五、结语


      相较而言,开放式写法的权利要求比封闭式的保护范围大,但是在审查阶段可能会被认为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者被认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因此获得授权的难度大,获得授权后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也较大。因此,选择封闭式权利要求还是选择开放式权利要求,须根据产品的特性及市场情况,通盘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