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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须谨慎,擅改门窗有风险!

2025-05-13 17:14作者:余碧丽浏览数:95
文章附图
一、引言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门改窗,虽是行使对私有财产的处置权利,但也可能构成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改门、改窗行为由建筑法、消防法、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多部门、多位阶的法律法规,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严密监管体系。法律后果不仅限于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还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构成刑事犯罪。


二、常见的改门、改窗行为及违法情形(附相关案例)


为方便生活、扩大活动空间或者是为经营方便,改门、改窗在市民生活中较为常见,如窗改门、扩大窗户面积、破墙开门开窗、封窗封阳台等。擅自改门、改窗可能违反如下法律法规:

(一)违反《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改门、改窗装修活动中,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需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行为人可能面临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一项或多项行政处罚。

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之规定,封闭阳台按外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未封闭阳台按 1/2 面积计算。涉及封了阳台的窗户形成全封闭阳台的,会造成规划审批的与实测的面积出现差异。可能被认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而按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罚。

(2023)京行终6488号案件中,胡某擅自用钢架玻璃、彩钢玻璃对阳台进行封闭处理,最终被认定阳台封闭设施属于违法建设并由街道办事处予以强制拆除。(2023)豫03行终132号案件中,王某、郭某同样是加盖玻璃房对阳台进行封闭处理,最终被认定属于违法建设并由城市综合执法局予以强制拆除。

(二)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刑法》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改门、改窗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工程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根据建筑规范,主体结构通常指支撑建筑重量、保持结构稳定的主要部分,比如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外立面墙如果是承重墙,则属于主体结构;若非承重墙,可能仅属于围护结构。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为人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能面临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及对受损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改门、改窗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能涉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9)苏0682行审131号案件中,吴某将自用车棚外墙上原有窗户及部分承重墙体,改为门洞,被认定违法并处以恢复原状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恢复原状处罚由如政府依法强制执行,罚款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违反《消防法》、《刑法》
改门、改窗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占用防火间距,或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面积达到一定平方数的宾馆、饭店、餐馆、茶馆等场所进行装修工程,需要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擅自进行装修,改门、改窗,影响消防安全的,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可能面临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改门、改窗影响消防安全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安全事故的,可能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0)湘0211民初4046号案件中,李某为方便经营,擅自将消防疏散门更换为玻璃门并设置门禁锁,物业公司根据《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李某的玻璃门进行拆除,李某诉至法院主张损害赔偿,结果败诉。

(四)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改门、改窗涉及占用公共道路、场地,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可能面临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2017)京01民终6468号案件中,张某对外墙窗改门,物业公司依据《××家园业主公约》向法院诉请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法院认为张某改造的窗户属楼宇外墙,将可能影响整体承重,适用上述民法典条款及司法解释条款,判决物业公司胜诉。

(五)违反《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改门改窗涉及占用通道、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可能构成侵害相邻权益。受有损害的相邻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第七章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024)湘0104民初1942号案件中,汤某擅自打通商品房小阳台窗户外墙,在外露台和空中间隔用木板搭建走廊过道、拆除空调外机放置处栏杆,常在外露台用恶臭液体浇灌植物,严重影响邻居赵某正常生活。赵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恢复露台原状、阳台处窗户、空调外机围栏,清除公共区域杂物。

(六)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改门、改窗涉及改变房屋外观的,可能违反《城市容貌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或当地有关城市容貌标准的法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能面临限期改造、拆除等行政处罚,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能面临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拆除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2020)宁8601行初353号案件中,李某将临街窗户改门并安装广告牌,综合执法局实施了强制拆除,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当地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不支持李某的赔偿主张。



三、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竞合的处理


综上,改门、改窗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同时构成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
对于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并,同质罚相折抵,不同罚则各自适用。例如,刑事判决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行为人无须再承担行政责任中的行政拘留、等额罚款责任,但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这是因为期徒刑或拘役,与行政拘留同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罚金与罚款同属剥夺财产权益,因此禁止重复处罚。但是承担刑事责任,仍须承担行政责任中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等责任(如有)。

对于构成行政违法和/或刑事犯罪,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承担刑事责任和/或行政责任的,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且民事责任优先。例如,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罚金/罚款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