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签约或搬迁,被征收人还能拿到搬迁奖励吗?2025-02-14 17:49作者:刘汉浏览数:1次
![]() 在征收补偿中,搬迁奖励是激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通常来说,征收方会在补偿方案里明确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在期限内完成签约和搬迁的被征收人可获得一定物质奖励。例如在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相关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约定,被征收人自评估单位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之日3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土地及房屋的,按征收、收回、收购房屋价值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被征收人自评估单位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之日起9个月之后未签订补偿协议或未移交土地及房屋的,不给予奖励。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如果未按时签约或搬迁往往会被认定为不符合奖励条件,即使诉诸于法院也难以获得搬迁奖励。然而现实情况复杂多样,律房律地结合(2024)最高法行再111号这一典型案例,向读者解析超过约定期限被征收人取得搬迁奖励的特殊情形。 一、案情介绍 2015年4月23日,三亚市人民政府给刘某洁颁发了关于三亚市某某区某某村某某公寓某某房的《土地房屋权证》。2017年5月10日,天涯区政府作出《关于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对积极配合并按规定时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在签订协议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含45日)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8万元/户的奖励;45日后至65日内(含65日)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户的奖励;超过65日后签订协议和搬迁的,不给予任何货币奖励。 因刘某洁认为案涉房屋不属于阳光海岸棚改项目的征收范围,拒绝配合征收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未能与其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7月15日,天涯区政府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实施了破坏性拆除。刘某洁随后就行政赔偿问题提起诉讼。 二、法院观点 一般认为,搬迁奖励仅适用于那些在指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方案未规定奖励同样适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征收补偿决定未给予奖励,并不违法,以鼓励更多被征收人支持配合征收工作。 但本案中,天涯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已经被另案判决认定。刘某洁之所以未能在本项目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含4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腾空房屋并获得一次性8万元奖励,主要是因为天涯区政府存在严重的违法强制拆迁行为:既未在所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评估,又在未经通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情况下自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还在评估机构尚未作出案涉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时即实施了违法强拆房屋的行为。天涯区政府也未举证证明刘某洁未积极配合征收拆迁。原审判决认为,因刘某洁拒绝配合征收工作,不符合《补偿安置方案》第九条关于搬迁奖励的规定,天涯区政府不应赔偿8万元奖励损失,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刘某洁有关应当赔偿8万元奖励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从该判例可以看出,当被征收人对于补偿方案存在合理争议尚未解决,导致未按时签约或搬迁,若最终通过协商、复议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了争议,且被认定无过错,是有可能获得搬迁奖励的。与此案类似的双方并未对补偿条件达成一致,案涉房屋即被违法强拆的覃辉姣诉雁山区政府行政赔偿系列案中【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4462号】,最高院认为: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金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但是在本案中,雁山区政府与案涉楼房大部分业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将该楼鉴定为危房并以此为由组织强制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在一审判决赔偿房屋损失基础上增加15%的搬迁奖励金,改判赔偿总额为623373.9元及利息,有利于全面赔偿被申请人损失,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三、在特殊情况下取得搬迁奖励的情形 依据上述案例,当征收人存在违法情形,被征收人基于合理理由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时,其未按时签约搬迁不应成为被剥夺奖励的理由,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在此类案件中应得到充分维护。在存在以下特殊条件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基于正当理由有权取得搬迁补偿奖励。 (一)存在正当理由 被征收人因疾病、外出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签署协议或搬迁,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征收方核实后,仍具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在实际处理当中,征收方通常会对该部分金额进行公证提存,而不能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就随意剥夺被征收人取得搬迁奖励的权利。 (二)补偿方案存在明显争议 当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存在合理质疑,或征收方的实施行为明显违法的情形下,被征收人未按时签约或搬迁,不应成为其失去奖励的理由。征收补偿工作应当建立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基础上,被征收人有权利对不合法的征收行为以及不公正、不合理的补偿方案提出异议。如上述案例所述,如果不合理的补偿方案会导致被征收人遭受经济损失,甚至遭到非法强拆,而认定被征收人的合理维权行为属于未积极配合征收拆迁程序,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 (三)征收方的原因 如果是因为征收方的原因,例如未按规定提供必要信息、补偿资金未及时到位、安置房源存在问题等,导致被征收人无法按时签约或搬迁,被征收人不应该因此失去获得奖励的权利。因为征收方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若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无法按时完成签约和搬迁,却让被征收人承担不利后果,显然不符合法理与情理。 综合上述内容,搬迁奖励的获取与否并非绝对取决于签约和搬迁的时间节点。若征收方擅自违反征拆程序,不仅可能面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后果,还需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就包括可能要支付搬迁奖励。而被征收人若对补偿方案存在异议,应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积极通过协商、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妥善留存与征收相关的各类证据,以便在后续维权过程中能够充分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