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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母公司为中小微企业,需要合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吗?

2025-02-14 17:27作者:刘汉浏览数:1
文章附图

在中小微企业的认定问题上,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需要合并,不仅关乎企业对自身规模的准确判断,更影响着优惠政策的精准落地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在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提供采购优先权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下,如何准确界定企业生产规模,是否应当合并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在实际认定中时常引起较大争议。本文将从会计准则、法律条文以及实践操作等方面,详细阐述这一问题。



一、法律条文的视角:子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律保障

从法律层面看,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母公司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个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法律责任承担上,母公司和子公司界限分明。在认定中小微企业时,如果将子公司财务数据合并到母公司,就相当于要求母公司承担超出其自身经营规模应承担的责任,否认法人独立原则。


例如,在涉及债务纠纷时,若以合并数据认定母公司为大型企业,那么在处理子公司债务问题上,外界可能会对母公司的责任范围产生误判。而实际上,母公司与子公司虽存在关联关系,但依据法律规定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以合并财报来判断母公司的中小身份,就忽略了双方的独立法人主体地位,也违背了市场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基本准则。所以,从法律权责清晰的角度出发,不应该简单地将子公司财务报表合并用于认定母公司的中小微企业身份,否则会混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界限,损害母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会计准则的视角: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与限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明确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体是母公司,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权为基础予以确定。这里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确实需要进行合并。


然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并不意味着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性被抹杀,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然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会计准则之所以规定合并财务报表需要将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视作一个整体,并对内部交易进行抵消、调整,是为了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便于为企业集团融资、投资决策等提供更可靠的依据。而《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规定旨在通过明确划分规则,向中小企业提供政策优惠支持其发展。因此,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而不是为了界定母公司的生产规模,这与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中“实际经营规模”的统计逻辑存在本质区别。



三、政策执行视角:规则模糊与实践冲突

尽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未明确要求认定母公司规模需要合并子公司数据,但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工信部“部长信箱”曾回复称“总公司应将控股子公司数据合并后划分规模类型”,但其法律效力存疑,行政机关也并未实际采纳该观点,对该问题笔者在《说不清道不明的“中小微企业”》文章中已进行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在实际操作层面,判断母公司中小微企业身份若要合并子公司的财务数据也存在诸多障碍。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子公司可能分布在不同行业,行业特性差异导致数据合并缺乏可比性。如母公司从事传统制造业,子公司涉足新兴互联网行业,两者的资产构成、营收模式截然不同,合并后的数据难以真实反映母公司在其所属行业的规模情况。此外,集团之间频繁的企业并购、重组等活动,会使得母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状况不断变化,给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中小微企业认定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也难以保障。更关键的是,母子公司之间往往存在大量的内部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对这些内部交易进行抵消处理,但准确识别和抵消这些内部交易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一旦处理不当,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就会失真。



四、结论与建议:以独立性为基准,完善规则衔接

在现实中,不少集团总公司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被认定为中小企业。以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作为知名的小家电企业,小熊电器旗下拥有小熊智能电器(武汉)有限公司、小熊电器(香港)有限公司等众多子公司,业务覆盖厨房小家电、生活小家电等多个品类。如果将子公司财务报表合并,其营收、资产总额等指标很可能超出中小企业标准,从而无法享受优先采购、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优惠。此外,中国烟草总公司、万达集团、滴滴等集团总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的规定,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并未合并集团名下子公司的相关财务、人员数据,即从税收政策实施角度肯定了母子公司之间的独立性。


因此,律房律地认为在确定母公司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时,通常不应当合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该观点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1所规定的例外情形也并不存在冲突。实际案例也充分表明,不合并子公司财务数据,依据母公司自身经营规模进行中小微企业认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中子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原则,也契合会计准则中不同规则的适用目的,并能够推动中小微企业政策的有效落实。


需要补充的是,政策适用也可能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极高,且子公司的业务与母公司紧密关联,形成了实质上的一体化经营,那么在认定中小微企业时,可以考虑适度参考子公司的数据,但不能简单以财务数据合并作为唯一判断依据。为解决类似中小企业政策适用争议时,建议相关部门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完善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中财务数据的处理规则,制定细化指南,针对不同行业、经营模式制定差异化认定方法,让政策精准惠及需要扶持的企业,推动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注释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