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宪润科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HUAXIANRUNKELAWFIRM

说不清道不明的“中小微企业”

2025-01-07 17:32作者:刘汉浏览数:1
文章附图

在我国经济发展格局中,中小微企业占据关键地位,是创新驱动力、就业容纳池以及产业多元化的重要支撑力量。为了助力中小微企业稳步前行,政府从多维度出台了扶持政策。然而,当我们试图精准定义、深入了解这些划分标准时,却发现存在诸多含糊不清的适用争议问题。


图片



一、政策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特殊优惠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中小微企业赋予了法律上的“特权”。例如在政府采购领域,明确要求向中小企业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在款项支付方面,严禁违约拖欠中小微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资金回笼。


此外,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文)规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中约定以收到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无效,认定无效后法院应依具体情况确定大型企业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该批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直接否认了“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为中小微企业防范风险转嫁及款项拖欠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图片



二、划分标准:政策背后的模糊地带



图片

为实现企业规模分类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依此规定,中小企业被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类,划分依据涵盖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关键指标,并结合行业特性精准界定。以工业领域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需要进行区分的是,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微企业”也进行了专门的划分,其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这三个条件的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资源税等“六税两费”。因此,并非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条件的企业都能满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实际运用中,由于规定标准过于单一,在具体适用方面产生了较多争议。从时效性维度考量,企业的经营状况是持续动态变化的,按照年度统计数据划分难以及时反映企业的最新情况,会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弊端。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其业务横跨多个行业,如一家涉足科技研发、传统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综合性集团,单纯依据某一行业标准划分企业整体规模,必然会造成界定标准不准确。此外,对于企业存在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情况,是否应当将其合并计入该企业的指标数据当中,更是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


图片



三、子公司的计量争议:规则冲突下的实践困境



图片

从经营角度来看,将分公司的相关数据并入总公司,以此来界定总公司的规模情况具有合理性。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人员、资金、业务等运营核心环节受总公司统一调度,其经营成果实质归属于总公司范畴。例如,某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在全国各地设有多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统一纳入总公司核算,这符合分公司的经营实质与法律地位。

图片


对于是否需要将子公司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数据并入总公司来进行划型标准认定,工信部 “部长信箱” 曾回复:“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总公司应当将控股子公司数据合并后划分规模类型。”该邮箱回复的观点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关于能否以“部长信箱”回复信息作为子公司进行合并计入总公司数据的支持依据,“律房律地”对此持否定观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其解释权的行使应当严谨规范,部长信箱的答复主要是针对个案咨询、建议和投诉的回应,通过这种形式来解读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缺乏必要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合法性审核等程序,不具有普遍拘束力。


从法律关系来看,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意味着具有单独的权利义务边界,与总公司的业务往来在法律上等同于外部交易。若进行简单数据合并,会导致子公司的独立权益得不到保障,也扩大了总公司的责任权限范围。例如,在债务承担上,子公司若因自身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按照独立法人原则,总公司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肯定数据合并的观点,是否意味着总公司需对子公司债务承担更多连带责任,违背了责任自负的法律原则。


从财会视角来看,部长信箱所引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所涉及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总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当总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充分考虑内部交易抵销、少数股东权益等复杂因素,并非简单的数据相加。即合并财务报表实质是对子公司相应权益份额的合并,而非支配权、使用权的合并。


关于从业人数的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总公司与子公司均属于独立法人,从业人数应按照社保缴纳情况或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来确认是否属于本企业员工,将子公司的从业人数简单相加累计至总公司名下明显不符合规定。


在行政执法中,部长信箱的观点也并未被实际采纳。例如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10月28日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浙财执法〔2024〕86号)就未采纳“将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这一观点。由此可见,在子公司计量问题上,无论是从法律权责界定,还是财会核算要点、从业人数统计规则来看,“部长信箱” 观点都站不住脚。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虽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争议,导致企业规模界定不准确,影响优惠政策精准实施。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需充分考虑法律、财税、实践操作等多方面因素,才能确保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有一个合理、公正的处理方式,从而推动我国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