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变“财礼”?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碰撞!2024-10-10 16:04作者:冯楠浏览数:2次
![]() 引言 ![]() 彩礼,这一历史悠久的婚嫁习俗,《诗经·召南·野有死麋》中提到的“野有死麋,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便是最初形态的彩礼。然而,这种传统却常常在现代社会中引发争议与纠纷。如何正确地界定彩礼的性质、如何处理彩礼纠纷,已成为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议题。本文将从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归属以及返还条件进行剖析,为各位读者提供实用方针。 ![]() 一、彩礼的法律性质 ![]() “彩礼”一词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并未进行严格定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往往被归结于“婚约财产纠纷”类案件。彩礼的赠送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即一方(通常是男方)将财物无偿转让给另一方(通常是女方)。然而,彩礼与普通赠与行为又有所不同,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彩礼的返还条件也不同于一般赠与行为。 ![]() 二、彩礼的归属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一)婚前给付女方的彩礼:如果彩礼是直接交付给女方个人,且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夫妻双方,那么更可能被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前给付女方父母的彩礼:无特别约定的,一般视为男方或男方父母对女方父母的赠与,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三)婚后给付的彩礼:若未做特别约定表示赠与女方个人,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特殊判断: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2、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 三、彩礼的返还条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四)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五)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二)—(四)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另外,实务中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通常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 四、典型案情 ![]() (一)案情简介: 卢某与张某甲经他人介绍认识后订婚,并向张某甲家支付彩礼128000元及其他订婚物品。然而,婚期将近时张某甲表示不愿意与卢某结婚。卢某家庭本就经济困难,为了缔结姻亲东拼西凑凑足彩礼及购买订婚物品。后卢某及家人多次和张某甲家协商要求退还彩礼及红包,但张某甲家均置之不理。 (二)处理结果: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分析,考察双方的过错,判决张某甲及其父母返还部分彩礼给卢某。 (三)案例启示: 该案例表明,给付高额彩礼造成了男方家庭一定的生活困难时,女方及其父母应当返还彩礼。同时,也提醒人们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要理性对待彩礼问题,避免因金钱问题而给双方家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 五、结语 ![]() 彩礼本蕴含着“宜室宜家”的美好祝愿,妥善合理地解决彩礼纠纷,不仅有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文化,让彩礼回归其本来的文化意义。 (作者系安徽农业大学法学系2022级学生) 上一篇: 借名购房中的合同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