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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乱停乱放,社区有权拖移吗?

2024-09-24 10:32作者:刘汉浏览数:2
文章附图

近日,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发生的“460元高价停车费”事件,引发了广泛讨论,起因是由于某车辆乱停乱放,社区村委就按照社区的村规民约,自行委托了拖车公司拖移违停车辆,车主需向拖车公司支付360元拖车费和100元叉车费才可解锁取回车辆。该事件曝光后,绝大多数群众都支持村委的做法,认为车主乱停乱放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同时也引起了大家关于社区实施拖车行为是否合法的热烈讨论,村委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拖车行为究竟是合理的自我保护措施,还是侵权违法行为。如何在村民自治中更好地平衡社区管理与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明确社区管理的权限与责任。


一、村民自治有争议,乡村道路执法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法律进行字面解释,具有管辖单位、满足通行汽车类机动车的技术条件、具备公共通行条件,就属于公共道路。对于一些由村委会或村集体自行出资建设,且符合通行汽车的技术条件的通道,可以将参与筹建的村集体视为“单位管辖”主体,也应当将其界定为公共道路。由于乡村道路可能存在产权的特殊性,且交管部门执法警力有限,交警很难像在城市主干公共道路上迅速采取执法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乡村道路的管理依赖于村委会和村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这些乡村道路进行自我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确保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虽然村集体可以对所属道路进行自我管理,但行政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赋予村委会或社区对车辆乱停乱放的行为的执法权。诸如虎门镇龙眼村社区等,通常会依据村规民约制定的《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对违停车辆进行拖车处理,甚至部分村社区要求车主提交保证书并进行警告教育才会解锁违停车辆,因此这些行为在违停车主眼中就属于“非法执法”,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侵害。但是,法律并没有否认公民进行“自力救济”的合法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据此,村委社区实施的拖车行为演变为村民自治中对于村属道路的秩序管理与公民合法财产之间的权益之争。


二、村委属于自力救济,但要保证限度要求

对于自力救济(或私力救济),需满足保护合法权益、情势紧急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手段合理、以必要为限度这四个条件。笔者认为,村委社区在对车主进行合理催告后,违规车主未能及时纠正乱停乱放行为,在影响区域交通秩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挪车等方式进行自力救济。

首先,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村属道路是村民共同使用的公共资源,车辆乱停乱放严重影响了道路的正常通行,干扰了社区的公共秩序,给村民的日常出行带来极大不便。其次,当车辆乱停乱放占据了转弯处、路口等重要位置,会对村民的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例如,当车辆占用消防通道时,如果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可能会耽误救援时间。如果村中有明确的停车规定或与村民、车主之间存在某种约定,车主乱停乱放的行为可被视为违约。村委社区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村内公共空间管理职责的主体,其行为可以看作是行使留置权的一种表现,实际上是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以确保村内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秩序的稳定。

与此同时,村委社区进行自力救济也需要保证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在维护社区秩序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避免给车主造成不必要的损坏。同时,及时通知车主车辆的停放地点和处理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确保程序合法。在实施拖车前,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在显眼位置张贴通知、利用社区公告栏或线上平台等方式,明确告知车主乱停乱放的后果及可能临被拖移的情况,并且费用透明合理。在拖车前对车主进行催告,告知在一定时间内拒不更正将面临被拖移的后果。

遵循适度原则。对于车辆乱停乱放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轻微的违规停放,可以先采取警告、劝离等方式,而不是直接拖移车辆。只有在严重影响公共利益或紧急情况下,如占用消防通道或主要干道等情况,才考虑采取拖车措施。

保障车主权益。在拖车过程中,要确保车辆的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拖移前后需及时通知车主,明确告知车辆停放地点和处理方式,为车主提供便捷的取回车辆渠道,避免乱收费等侵犯车主权益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