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后能否恢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24-08-20 16:40作者:王惠敏浏览数:1次
一、问题的提出 2024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下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列举了法定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其中,第一款第四项是“已经成为公务员的”(聘任制公务员除外)。即,已经取得行政编公务员身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成员资格自然丧失。但是,如该公务员辞职,能否恢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呢? 律房律地结合现有规定对该问题进行多层次分析,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可能产生的问题与纠纷的解决带来一些参考。 二、问题的分析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构成要件及取得方式 1、构成要件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构成要素,有以下几个:第一,户籍要件。户籍在或曾经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权利义务要件。既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权利,也对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义务。第三,基本生活保障要件。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2、取得方式 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过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确认的方式取得。 第一,集体决策确认取得。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2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方式,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确认成员资格。 第二,法定取得。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3规定,下列情形下,依法取得成员资格:①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②因成员结婚、收养或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 因此,除法定取得情形之外,其他人员如欲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认。 (二)公务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可兼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称《公务员法》)第二条第一款4、第十一条5的规定,取得公务员资格的人员,在国家行政编制体系内享有权利,对应履行义务,并由国家财政对其工资福利等予以保障。而且,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章规定,在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其公务员资格丧失,即不再属于国家行政编制,也不再享有公务员的行政编制权利和履行对应义务。 可见,除户籍要素之外,公务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着类似的权利义务要件、基本生活保障要件,公务员是基于该身份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而聘任制公务员则是基于合同关系,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且其权利义务有法定期限,这也是聘任制公务员并不当然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因。 (三)公务员身份丧失后并不当然恢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认成员资格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在取得公务员资格后,当然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规定来看,公务员身份丧失后并不当然恢复集体经济成员资格。 不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公务员身份后再次恢复成员资格,这意味着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公务员身份后,可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认成员资格。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是否恢复曾任公务员人员的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确认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资格的确认享有决策权。也就是说,除法定取得情形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是否确认成员资格。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成员资格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确认。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特殊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五)恢复成员资格是否当然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应的全部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对应享有的十项权利。那么,曾任公务员的人员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恢复成员资格后,是否当然恢复上述十项权益呢? 律房律地认为,该问题是有争议的,有两种理解:1、参考中国国籍恢复的法律后果推断,成员资格作为一种身份权一经确认即可取得,并当然取得该身份对应的全部权利。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恢复取得”与“原始取得”的权利范围,并不当然重叠、一致,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恢复取得成员资格人员的权利范围。 那么,针对该如题究竟如何处理和解决,有待进一步实践。 三、结论 综上所述,律房律地认为,来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务员丧失公务员身份后,并不当然恢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认。而除法定取得情形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恢复曾任公务员人员的成员资格。至于该类人员恢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对应的权利是否当然全部恢复,则有待进一步论证。 注释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5:《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上一篇: 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及其注意事项
下一篇: 改造主体 ≠ 征收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