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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转国有只有征收一条路吗?

2024-08-05 14:45作者:律房律地浏览数:1
文章附图

近年来,特别是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以来,有一种观点非常流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只有征收一条路,别无他途。如果从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土地行政管理的角度,此观点尚可理解。但如果认为该观点是穷尽我国法律体系的每一个条文所得出的唯一结论,恐怕过于武断。事实上,我国《民法典》就隐含着集体土地转国有的其他途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该条具体列举了所有权的四大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中,处分包括集体所有权的互换、调整,以及放弃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较为详细地规定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互换、调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虽然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并未规定所有权人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应提交什么样的申请资料,但《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放弃不动产权利办理的登记类型,即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这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人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既有《民法典》上的实体法依据,也有不动产登记法上的程序法依据。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只有两种所有制,要么集体所有,要么国家所有。当集体土地所有权被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后,只能落入国家所有权范畴。这在不动产登记程序法上也是有依据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不需要登记的;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均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不得遗漏。


至于所有权人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有偿还是无偿,则不会影响放弃行为的法律效力。


可见,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将依法发生集体土地转国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