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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判断法律事实的发生时点?—从《民法典》的适用说起

2024-05-20 15:30作者:李伟浏览数:5
文章附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民法典》实施前后法律事实引起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简称1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如何准确把握这两款,实务中尚有不同见解。




一、三个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吴某某合伙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再13号)


2010年,王某某和吴某某通过按揭方式合伙购买吊车,并签订协议书;2017年合伙合同解除,合伙关系结束后双方一直未进行清算;2021年11月一审法院受理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合伙合同相关分配事宜一直协商至提起本案诉讼前,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并无不当之处;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某与吴某某合伙事实虽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该合伙合同分配相关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二:《杜某1、杜某2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民再70号)


原告杜某2与被告董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离婚),2009年8月成立了金达公司;2012年5月,董某与杜某1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杜某1获得30%的股权;2020年8月,杜某2认为董某违反离婚协议,股权转让无效,因而诉至法院。再审法院认为,“因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进行审理。 ”


案例三:《常州百芝龙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7886号)


2019年11月,河东公司与常州百芝龙公司签订《专项采购合同》;2020年3月、9月,常州百芝龙公司向河东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再无付款。2021年9月河东公司提起诉讼,至起诉时,合同项下的部分付款履行时间尚未到期,合同尚在履行中。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虽然签订于民法典实施前,但案涉合同的履行期限已延续至民法典实施之后,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民法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案例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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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房律地分析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可按其发生的形态分为瞬间性法律事实和持续性法律事实。瞬间性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是一个点,例如上述案例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理解为瞬间性法律事实,即一旦签订则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那么因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即便是在《民法典》施行后提起诉讼,也只能按照1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续性的法律事实是一个区间,不是一次性履行就结束的行为,而是会持续一段时间,例如合同履行、非法拘禁等。案例一的法律事实是合伙合同的清算一直进行中,该清算分配事宜的协商一直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案例三的法律事实是合同履行跨越了《民法典》施行前后。从法理上讲,持续性的法律事实进入了《民法典》生效后要调整的范围内,而《民法典》施行后对所有调整对象均发生效力,该持续性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自然要受到《民法典》的调整。


此外,还需要区分持续性的法律事实和重复发生的相同法律事实,重复发生的相同法律事实是多个法律事实的集合,而持续性的法律事实仅是一个法律事实,例如,甲乙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就是一个持续性的法律事实;甲乙签订了多份相同或相似的买卖合同,则合同的履行是多个持续性的法律事实的集合,在是否适用《民法典》时,需要按照每一份买卖合同的法律事实进行判断。


综上,在进行法律适用的判断时,可以参照以下方式进行:区分瞬间性法律事实和持续性法律事实。对于瞬间性法律事实,以当时的时点作为判断的依据,只要确定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已经结束,则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根据15号文第二条的规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持续性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适用较为复杂,一般而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一直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此时要根据引起民事纠纷的时点作为判断依据,以合同为例,15号文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持续性法律事实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特定事实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就已经结束,且社会后果也已经确定,只是关于法律责任或者说法律后果的争议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后,此时,应视其是否符合有利溯及等原则,来判断相应《民法典》的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