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类别及风险辨析2024-05-20 14:39作者:刘汉浏览数:3次
![]() 在实务中,股东抽逃出资的现象屡见不鲜,此类行为不仅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限期认缴制”的出资模式,对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并强化了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这对于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以及优化公司治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最新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归纳和梳理现实中常见的股东抽逃出资类型,并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及税务风险问题。 一、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举证责任 所谓“抽逃出资”,通常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已缴纳的股东出资部分擅自取回的行为,其本质上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责任并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欺诈行为。在实务中,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多种多样,且往往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新旧《公司法》中均未对抽逃出资的本质及构成标准等进行规定。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列举和界定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作出了规定。需要强调的是,不能仅仅因为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将股东的出资转出,就径直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本质,实际上是股东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还需要满足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公司权益这一实质性要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由于公司财务账册及凭证等属于公司内部文件,被侵害利益的一方通常难以取得,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的规定分配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依据该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新《公司法》虽然将股东查阅财务资料的范围扩大到了财务账册及会计凭证等原件资料,但债权人等外部人员仍旧排除在查阅权限外。所以原告方只需提供足以让人产生股东有抽逃出资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即可,实务中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查询公司工商档案来查询银行账户、出资情况的信息,也可在执行阶段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银行调取债务人接收股东出资的账户在出资日期前后一定期限的交易明细;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委托审计机构调查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而对于被告股东方是否涉及抽逃出资,就需要股东对注册资本的去向做出合理的解释并进行充分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类别辨析 现实中,股东抽逃出资较为常见的是公司股东在取得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书后通过挂账到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将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回到股东或关联方账户。在新《公司法》要求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的背景下,股东除了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规避法律风险,通过这种“资金过桥”的方式来完成所谓“资本实缴”的现象预计会大量发生,股东进行资金抽逃的方式也会随着交易方式及法规政策的变化而层出不穷。笔者最近有接触公司股东以“永续债”作为投入的资本金入账其他权益工具,在无相关收益的情况下,公司向股东支付固定年化投资收益的“明股实债”类抽逃出资的案件,以及在招标采购合同外另行与股东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向股东进行利益输送涉嫌股东抽逃出资的案件。对于这一类侵害公司利益的案件,很难通过列举的形式予以穷尽,以下为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典型案例的部分判决摘要。 三、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潜在风险 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应当返还出资,在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予以赔偿。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明确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股东将承担返还出资的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的单位和行为人员还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刑法》也对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对公司及责任股东进行处罚。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刑事犯罪中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这类公司大部分属于金融保险类企业,但在新《公司法》要求注册资本全面限期实缴的背景下,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普通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该法律漏洞亟待填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对公司内部而言,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外部而言,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当公司股东运用各种手段进行资金抽逃时,往往会涉及相应的财务处理,通常情况下,会出现诸如产生应收账款或利润分配等情况,进行资金转出的做账处理,依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将会大大增加企业及股东的税务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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