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诉讼证据时的“明线”与“暗线”2023-03-17 16:52作者:黄文军浏览数:1次
问个问题 先来问一个问题,作为诉讼律师,如果有些证据对撼动法官的内心确信有利,但该证据所体现的事实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等明文规定的可以影响本案裁判方向的因素时,你会提交吗? 如果是我,我会提交。所有足以影响法官内心确信,影响法官对案件或左或右、或多或少裁量方向的证据,只要对我方有利,我会毫不犹豫提交。只要能合法地达到维护当事人诉讼利益的目的,被对方怼成筛子并不寒碜。 我认为,尽管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法律、司法解释等并未规定这些因素可以影响裁判方向,但公平正义、同情保护弱者是法官、仲裁员裁量案件的最基础原则。有些因素或许不能在文书中得到体现,但实际上对裁判方向的影响非常大,为诉讼案件布控“明线”和“暗线”,对于争取胜诉非常有利。 举个例子。笔者此前曾任职于商事仲裁机构,曾接触过为数不少的“网红案”,基本上案情都是网络主播违反与平台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擅自跳槽去其他平台公司,被原平台公司提起仲裁,要求赔偿高额违约金。 对于此类案件,尽管原则上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高额违约金是否合理是仲裁庭考量的关键。对于知名度比较小的主播,提交其在平台所获报酬方面的证据往往是很有利的。对于违约损害赔偿,我国法律采取的是损失填平原则,但裁判者仍旧还是会带入性考量被惩罚方的履行能力——判决作出后,主播是否有履行的可能还是只能选择“躺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者是裁判者所不希望看到的结果。裁判文书中,仲裁庭论述其意见时,可能不会论述主播所获报酬与损失赔偿额之间的关系,但其实这一因素已经根植于仲裁员的内心,在论述平台方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高额损失时就会间接显现。 此种根植于内心但不显现在裁判文书中的裁判因素,可称为本文所称的“暗线”。 笔者代理违约方的一个合同纠纷案件最近也获判决,在该案中,根据合同约定,我方已构成违约。作为违约方的代理人,抗辩的方式至少有九招,此前笔者在“违约责任抗辩的九大招式”(点击超链接可至该文)中有详细梳理。 在本案中,我方首先主张不构成违约,其次主张即便被认定构成违约,因对方也有过错,且放任损失的扩大,故应减少损失赔偿额,此为《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违约过失相抵规则”所明确规定的内容,属于“明线”。 对于“暗线”部分,我们对因履行该合同所获得的收益进行了列表提交,不出意外对方当事人肯定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但只要客观真实,裁判者还是会考量,对于收益如此小的乙方来说,赔偿如此高额的损失、承担如此高的风险是否公平合理。 在最终的判决文书中,裁判者甚至在意见部分论述认为违约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损失填平原则,而非以违约方所获收益为限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责任分担比例上,还是进行了对我方较为有利的倾斜。 想起此前经历过的一个案件,某非广州市户籍但在广州市累计缴纳社保满三年的购房人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因发现该购房人社保缴费记录显示有两个月为补缴,经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认定不属于“连续缴纳满三年”,也即不具备在广州市限购区域购房的资格,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卖方遂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要求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在该案中,买方代理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社保出现补缴是因为其所任职的公司出现关联公司业务调整,导致其从劳动关系从一个公司变更至另一公司,但工作地点、薪资、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劳动者对其社保出现补缴并不知情,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低。 尽管违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认定是否构成违约不考虑过错因素,但涉及违约金调整时,在守约方实际损失之外还是会考虑违约方主观恶性的大小。在这种购房人对其具有购房资格过于自信错误的情形,考虑到任何人在此情形都可能犯相同的过错,法不外乎人情,裁判者最终还是决定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低。 谨以此文稍作分享,从笔者的经验来看,为诉讼案件布控“明线”和“暗线”,“明线”为主,“暗线”为辅,很有必要,也很有实效。 最后,祝所有诉讼律师所有为案件所处心积虑的布控都能被看见,被体现。 (本文完结) 上一篇: 简讯丨女企业家风险防范分享会圆满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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