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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车位怪像之我见

2023-02-13 17:16作者:吴绮蓓浏览数:1
文章附图

一、天价车位的怪像

(一)天价车位的怪像

根据网络上能够查找到的部分数据,早在2019年,广州市的车位成交均价是14121元/㎡,广州车位总价平均约49.4万/个,某顶级豪宅盘的中最贵的一个13平方米车位总价高达198万,相当于15万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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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管理的主要目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价格,任谁看了都不得不大呼“抢钱啊”!车主买的不是车位,是“冤大头”!


早在2009年《物权法》颁布的时候,已经明确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原则,并且该原则在《民法典》中得以延续。该原则也确立了行政管理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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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州现行车位租售的程序、对象

为贯彻落实“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法律规定,《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5号,以下简称“2019-5号文”)以及《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以下简称“184号令”)规定,开发商如需销售车位,则有以下几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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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的规定,对于车位的租、售对象作出限制:第一,车位与房屋套数配比低于1:1的,只能销售给业主,而且每个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第二,车位与房屋套数配比高于1:1的,则在保证业主也可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的情况下,业主可以购买第二个车位,也可以销售给非业主;第三,没有出售的车位应当出租,出租给非业主的租赁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不难看出,广州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多个行政管理文件中,都对车位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对车位的租、售对象以及程序设置了诸多限制。但为何“天价”车位的现象仍然频发呢?




二、影响车位价格的关键因素

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本)决定,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则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车位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也受到了成本和供需关系两个方面的影响。


车位的成本是由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建筑成本两方面构成,相对固定。住宅车位受供需关系影响,导致车位价格畸高。政府如需对“天价”车位乱像有所作为,应运用“无形的手”,从商品房销售前、商品房销售时、商品房交付后三个节点入手,合理调整车位的供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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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销售前供需关系的控制

商品房销售前的供需关系控制,主要是通过规划设计来实现的。一方面,城乡规划对于停车位的安排,决定了该片区的车位总数量;另一方面,建筑区划内的规划设计决定特定区域内车位配置比例。


1.广州停车泊总量供应的现状

2021年,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出台了《广州市停车场专项规划(2020—2025年)》(穗交运〔2021〕202号)。该文指出:“2019年底,广州市全市有路外停车场(包括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15770个,路内停车点位3177个,提供划线停车泊位总计277.2万个。”“总体泊位数量上基本能够满足本市籍中小客车的停放需求。但是由于中心城区人口和功能高度集中、历史上老城区停车配建不足、‘钟摆式’潮汐交通现象明显等因素,导致长期存在时间上、空间上停车结构性失衡问题,部分区域、部分时段停车难问题比较突出。”


2.住宅建设项目停车泊规划要求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6号,以下简称“2018-6号文”)的规定,广州市内分成A、B两个不同区域,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差别化管理。在规划设计阶段,需要按照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用地类型,确定建筑物的车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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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停车配建指标的合理性在实践中备受质疑。有人认为把广州只分为A区和B区,梯度显得过于粗放;也有人指出车位需求一般以户为单位,该文设置的车位配比没有与建筑的户数挂钩。2018-6号文即将于2023年7月16日到期,2022年12月30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官网公示《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将将原来的AB两级管理,细化为一二三类分区管理,并在二类、三类区取消了车位配建比例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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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房销售时供需关系的控制

根据广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规定,车位的配比、租售方案等均有公示要求,以供小业主销售阶段对车位价格、供需关系等关键问题作出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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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是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车位使用权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业主在选择商品房时,应当对区划范围内的车位问题予以重视。


但问题在于,区划范围内的车位配比不变,但其价格是可变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广州车位是不允许预售的。1这导致了大部分楼盘的商品房销售(预售)与车位的销售(现售)是分开的,商品房预售在前,车位销售在后。小业主成为商品房权益人后,除开发商外,在该区划范围内并无车位的其他供应商。商品房销售后的车位交易,并不是完全的市场交易行为,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处于一定的垄断地位。虽然车位价格调整需经销售方案(含价格)的重新公示,但定价权完全在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


各个城市都有停车难题,各城有各策。比如杭州,在2017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位(库)销售行为的通知》,实行车位价格承诺制。该通知第五点中明确“严禁车位(库)超承诺价格销售。开发企业申报预售时,应对商品住房地下车位(库)的销售价格进行承诺,并将其作为预售申报的要件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地下车位(库)价格承诺书。”


(三)商品房交付后供需关系的控制

1.车位的租与售

从开发商的角度而言,出售车位能够一次性回笼资金,为开发商优先选择。但是对于小业主而言,如果租赁方式能够满足使用需求的,则没有必要购买车位。


根据2019-5号文第四条2、《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位没有出售的,应当予以出租并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车位的租赁价格,应当经《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穗发改〔2021〕8号)进行协商议价,具体议价的程序如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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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规定得到落实的情况下,业主对车位的需求是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得到保障的,业主对于车位租赁的价格也有议价的空间。


2.车位使用状况影响供需关系

但现实往往更加骨感,时刻考验行政管理机构的智慧。


车位销售属于市场行为,但是车位的运营情况主要掌握在开发商以或物业管理公司手中。实践中,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利用该信息不对称,通过车位上锁、挂车牌号等手段,造成车位已经大量出售、供应紧缺的假象。在选择车位是租是购时,业主无法作出准确判断。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对上述不良的经营行为,“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虽有上述管理手段,但现实中也存在这取证难、事后救济迟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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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广州未见有文件对于小区内车位供应情况公示提出要求。公示制度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车位的供需关系不明,也是造成“天价”车位的原因。对于上述现象,深圳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公示可以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以及车位、车库使用信息。4




三、总结

车位看似是一个小问题,但实际上是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治理“天价”车位不是简单的“让利于民”的命题。从产业、经济的角度出发,国家大力促进汽车消费,汽车产业是广州的支柱产业之一。如今车位成了汽车消费的拦路虎,小问题不解决,大产业无法发展。车位问题,同样严重影响了区划范围内小业主的幸福感,倒逼车主乱停乱放,进而影响城市面貌以及交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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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需要看到,关于车位问题的管理横跨了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如何合理安排住宅车位,是系统性的制度设计,需要长远布局,各个部门通力配合,才有可能出现比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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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一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5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2:《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依法完成规划验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可以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车位、车库使用信息等。”